摘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但是,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短于法定最高限额是不是企业就可以约定延长试用期呢?比如:劳动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2个月,企业视情况而定延长试用期。这种情况倒是允许的,但前后两个试用期的总长度不得超过法定最高期额。员工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就应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进入合同的正式履行期,对于“延长试用期”的做法,完全可以拒绝,并可提出申请劳动仲裁。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法律上写的。那延长试用期总长度不得超过法定最高期额。依据呢?延长了不算再次约定,只要不超过最高期额??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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